从怀疑到相信,先行调解高效解纷
2026-08-13 18:07:3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邓磊磊 曹方俞 | 点击量:5354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邓磊磊 曹方俞)“法官,谢谢你!”近日,衡东法院新塘法庭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继承纠纷。当事人自行履行协议内容后,通过微信给承办法官发来感谢信息。

原告张(化姓)某甲与被告刘(化姓)某乙的母亲张某丙系亲同胞姐妹,张氏姐妹的母亲为李某丙(被继承人),父亲为张某戊。李某丙与张某戊在三十多年前离婚。几年前,张某丙因意外身亡。今年初,李某丙因病死亡。李某丙名下与张某甲登记有一套共同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。张某甲希望通过支付给刘某乙折价款的方式将房产归于自己名下,但双方就折价款的金额协商未果,张某甲遂将刘某乙诉至法院。

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等材料后,与原告进行了沟通,得知原告平时居住在新疆,被告亦不在衡东,而涉案的房产购买已有多年,现价值无法确定,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,当事人对房产价值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可能要通过评估程序,届时将会产生更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,还会对原、被告及家人之间的亲情产生更大的裂痕。法官建议原告对该起纠纷通过先行调解处理,对各方都比较适宜。同时与被告取得联系,亦建议通过先行调解处理涉案纠纷,被告与家人商量后接受该建议。原告刚开始不能理解,法官通过电话及微信与原告多次沟通,向其释明法律,陈述至理亲情,结合涉案房产的估值,并让其估算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(来往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鉴定费、诉讼费等)。经过几番沟通,原告表示愿意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处理纠纷,但是对调解方案,先后提出了不同方案,又对先行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合法性与可行性表示怀疑,出现反复现象。

为了打消原告的对先行调解方式的合法性与可行性的疑虑,法官又向原告阐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,并列举办理的先行调解案例,让原告坚定了对先行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信心。其次,对于原告对调解方案犹豫不决,又担心被告不会配合对房产进行过户。法官向被告转达了原告的想法与担忧,被告与家人商量,表示原告如果愿意支付一定补偿,被告愿意放弃对被继承人全部财产的继承,并配合原告对房产办理过户。

经过法官耐心地沟通与交流,原、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通过远程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,并进行了司法确认。不久后,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,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。

责编:陈梓浪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关于我们-商务合作-法律声明-联系我们
广告热线:0731-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:湘ICP备19000193号-3 版权所有: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《湖南法治报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